江西省老年书画学会章程
来源: | 作者:advertising-100 | 发布时间: 2019-03-26 | 168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江西省老年书画学会。

    第二条  江西省老年书画学会是江西省退(离)休书画家和书画艺术爱好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非营利性文化艺术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定文化自信,努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按照“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要求,组织会员开展书画艺术活动,陶冶情操、增进身心健康, 促进社会文明,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昌盛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本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江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机关委员会。本会接受登

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南一路2号江西省老干部活动中心十六楼。

                      第二章  党建工作

 第六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社会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按照建设基层服务型党组织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第七条 本团体实行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制度。原则上本团体党组织书记由团体负责人中正式党员担任;团体负责人中没有党员的,推荐业务能力强、群众基础好的正式党员理事或监事担任党组织书记。本团体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并全力支持选派党组织书记开展工作。党组织书记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八条 本团体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和监督制度。本团体开展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党组织书记需参与讨论研究。理事会在作出决定前,须征得党组织同意。建立健全党组织与理事会、监事会(或监事)日常沟通协商制度,强化党组织对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监事等听取理事会工作报告。

第九条 本团体支持配合党组织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规范党内政治生活,充分发挥党组织在社会团体的诚信自律和反腐倡廉建设中的主导作用。

第十条 本团体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相关党内法规按期进行换届。

第十一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须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第十三条 本团体支持建立有关组织,做好联系会员的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会员进行书、画、诗词的学习培训、研究、创作;

(二)举办各种形式的书画作品展览和推荐会员作品参展参赛;

(三)与省内外老年书画组织建立联系并进行交流;

(四)以书画艺术服务企业、社区、农村、部队、学校,推动开展基层群众性书画艺术活动和社会公益事业、社会文明建设;

(五)编印会刊,编辑出版会员书、画、诗词作品与文集。

 

第四章  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六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户籍在赣或在赣定居的退(离)休人员;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拥护本会章程,按规定一次性交纳会费(年满80周岁以上者免交会费);

(四)爱好书、画、诗词艺术,并具有一定的专业基础。

第十七条个人申请加入本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一名会员介绍,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近期作品一幅、一寸照片二张;

(二)经本会组织有关人员评审批准,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即可成为本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凡本省设区市、省直单位、高等院校、大型企业和中央驻赣单位的老年书画组织,可申报团体会员。申报时填写团体会员登记表,经本会会长会议审核批准,即可成为团体会员。户籍在南昌市城区以外的本会个人会员由所在地团体会员单位代管。

第十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书、画、诗词活动;

(三)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信息、资料及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和领导成员、管理工作人员提出建议、进行批评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九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珍惜本会荣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二十条 自愿退会的会员,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作自动退会。

 第二十一条 对本会作出突出贡献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或给本会造成不良影响与后果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教育无效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以推迟或提前召开。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研究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做好筹备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变动办事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根据学会的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常务理事会由学会领导成员、各团体会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人员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六条第一、三、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以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或较高的书画专业水平;

(二)任职提名年龄和卸任年龄原是领导干部的按组织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时,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员代表大会;

(二)主持召开会长会议,组织实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并检查执行情况;

(三)组织总结本会年度工作和制定下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和处理有关重要事宜;

(五) 代表本会审核、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协调内部机构关系,并督促检查其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办事机构负责人人选,由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定,按程序办理;

(四)聘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会内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财政拨款与主管部门支持工作拨款;

(二)会费收入;

(三)社会赞助和个人捐款;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用于事业发展和各项业务活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和审批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对会计工作实行专人管理,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经费收支情况接受审计机关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管理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须一律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会如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章程若需要修改,须经理事会提出修改的条款内容,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由于种种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开展清理以外的业务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行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19年3月26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